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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1日 11:00    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2023]16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

    蒙西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审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适应我区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完善蒙西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100千伏安以下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二、分季、峰谷时段

    (一)大风季(1-5月、9-12月)

    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平时段9小时:04: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时段9小时:00:00-04:00、11:00-16:00:

    (二)小风季(6-8月)

    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平时段13小时:0: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时段5小时:11:00-16:00.

    三、峰谷比价

    (一)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68:1:0.48.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2%。

    (二)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54:1:0.44、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4%,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6%。

    四、尖峰、深谷电价

    每年6-8月实施尖峰,深谷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尖蜂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深谷时段为每日13:00-15:00,深谷电价在谷段价格基础上下浮20%。

    五、清洁供暖用电

    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清洁供暖用电、交易价格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六、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完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七、执行方式

    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不低干本通知明确的对应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交易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交易价格不受本通知分时电价时段及浮动比例限制、按照蒙西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由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为供电单位对各电力用户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属月份,峰平谷时段为所属月份的抄见电量;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谷时段用电负荷,通过改变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三)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执行分时电价。

    (四)电网公司应为工商业用户提供分时完整性计算服务,对采集电量曲线数据缺失的异常情况,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

    (五)清洁供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清洁供暖分时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度的供热期,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地实际供热情况,对供热期予以明确,本通知涉及的政策调整从下一供暖期开始执行。

    (六)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

    (七)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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