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柔性执法清单》政策解读
近日,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柔性执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该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包头市打造一流法治环境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我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市场主体获得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理念,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制定了《清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清单》包含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梳理研究制定了《清单》。《清单》涵盖了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绿化、市政、房地产、物业等多个行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153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04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81项。
三、文件的适用条件
(一)《清单》所称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执法调查;
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清单》所称的轻微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初次违法;
2、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
3、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工作;
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文件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清单》自2024年11月22日起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2日。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执法工作实际,对清单事项实施动态调整。
实施方案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刘剑
联系电话:0472-714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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