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4〕20号
关于印发《九原区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九原区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九原区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投入使用房屋的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因装修不当、改变用途和结构等因素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二章 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装修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章 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并申报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没有物业机构管理的城市房屋,装修人在房屋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向属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申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应严格遵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作业过程中应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房屋结构、施工人员安全。严禁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和规范明显加大楼面荷载等行为,凡是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告知装修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服务区域范围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提醒、制止,并向属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对装修人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管理规约限制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九条 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当事人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当事人、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当事人、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于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日常监管,会同属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共同配合开展新交付使用小区、老旧小区等装饰装修密集区域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让居民了解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义务、禁止行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居民作为房屋责任人的主体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
第十五条 未破坏承重结构,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于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强化违规装修隐患消除工作
第十六条 对群众和管理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及时到现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装修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第三方检测公司,针对拆改情况进行检测,为后续的原样恢复或加固设计提供数据支撑。
(一)若拆改部位对未达到《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城市危险房屋,则建议对拆改部位进行结构补强(加固),结构补强(加固)时应聘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若出现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则可按照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督促装修人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
第十八条 装修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单位,依据上述检测报告或专家论证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实地勘察,对拆改部位进行原样恢复或改造加固设计,并出具原样恢复或改造加固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房屋装修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施工单位,依照原样恢复施工方案或加固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按现行规范要求严格把控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房屋装修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针对原样恢复施工或加固施工后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