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健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救助制度,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号)和《包头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市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报社会救助,有效解决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跨区(旗县)城镇(非农户籍)和九原区区内跨镇(街道)困难群众申请办理城镇低保的难题,方便困难群众及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统筹兼顾的原则,着力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
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瞄准困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创新发展的制度方向、政策举措和路径方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创新成果,为我市社会救助改革创新提供借鉴和示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兜牢底线。聚焦困难群众最关心关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坚守基本民生底线。
2.坚持问题导向,解放思想。针对人居分离困难家庭申办低保的难题,探索破解办法,提升救助效益,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鼓励试点地区在总体目标要求和框架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适应地方特点、符合地方实际的改革措施。
四、具体内容
(一)人员范围
居住地申办低保的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具有本市户籍,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跨区(旗县)城镇(非农户籍)和本九原区内跨镇(街道)困难群众(下称:户居分离对象);在非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的住所、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低保救助。非户籍地居住仅限跨区(旗县)和跨镇(街道)两种情形。
(二)操作办法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向居住地的苏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困难人员在申请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住地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在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上签字,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中心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2.核对。申请人在提出社会救助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居住地社会事务办以函的形式告知户籍所在地同级办事机构。户籍地办事机构收函后,须积极配合。如居住地有需要户籍地协查核实申请对象相关信息的,户籍地须尽快核实,并将结果以公函形式反馈给居住地社会事务办。
3.受理审核。居住地社会事务办在收到户籍所在地核查、验证的信息一致和未纳入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苏木、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提供相关补证材料。
居住地社会事务办根据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社会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要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苏木、镇、办事处宣传栏(电子屏)和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户籍所在地要将公示情况函告居住地民政部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审批,如公示期间对一方公示有异议的,居住地社会事务办要进行二次复审。
4.审批。苏木、镇、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救助低保户申请材料按《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逐一进行审批,在区社会救助中心抽查、复核后完成系统录入工作,要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进行二榜长期公示,及时汇总数据报区救助中心;审批不能通过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档案管理
居住地的受理机构是档案管理的主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备案。同时,居住地社会事务办要将审批表的扫描件发给户籍所在地同级民政部门,户籍所在地的救助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居住地社会事务办对户居分离对象按照户籍地低保对象管理办法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季度)审核,根据各个家庭不同的变化情况,提出停保或增(减)低保金。并将低保对象变化情况及时函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四)资金发放
居住地按要求将低保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居住地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需办理农村信用社一卡通,并提供给居住地的社会事务办。
(五)监督和管理
1.政策宣传。区民政部门和各苏木、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居住地可以申办低保”的政策,并畅通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2.信息互通。申请对象的户籍地与居住地民政部门、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对申请对象都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在开展工作时以上部门要做好信息互通、及时反馈。
3.工作人员责任。户籍地和居住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相互推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骗取低保责任。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苏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停止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苏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按照居住当地旗县区惩戒规定处罚。旗县区民政局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抽查等工作。
5.容错纠错机制。坚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以下情形予以“容错”:经“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确定的低保缓退、放宽救助条件、提高救助标准等事项,事后发现为“错救”的;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核实急难对象实际生活状况,采取“先行救助”,出现“错救”的;因申请对象刻意隐瞒,虽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核查手段未能发现,导致“错救”的;因现有政策不够明晰,救助申请存在一定争议,为化解突出矛盾审批的救助事项;因居住地申请办理低保工作还处于探索、尝试期间,对履职尽责到位,但因信息不对称、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和改革创新中导致工作失误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其他应予容错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创新试点工作,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配合。试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协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试点工作合力。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苏木、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加强综合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区民政局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九原区民政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