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7月26日,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人现场投诉,称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九原区某项目拖欠34名工人工资1154711元。
经我局核实,欠薪问题属实,我局已向用人单位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公司承诺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拖欠工资,如公司到期未履行支付义务,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处罚,并在行政诉讼期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24年7月29日,公司已将所欠工人工资1154711元全部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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