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57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九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九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九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包九原府办发〔202072同时废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7

 

 


九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事故分级 1

1.4适用范围 2

1.5事故处置原则 2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

2.1应急机制启动 3

2.2指挥部设置 3

2.3指挥部职责 4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2.5成员单位职责 4

2.6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7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9

3.应急保障 9

3.1信息保障 9

3.2医疗保障 9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10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10

3.5社会动员保障 10

3.6宣教培训 11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11

4.1监测预警 11

4.2事故报告 11

4.3事故评估 13

5.应急响应 13

5.1分级响应 13

5.2应急处置措施 14

5.3检测分析评估 15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5

5.5信息发布 17

6.后期处置 17

6.1善后处置 17

6.2奖惩 18

6.3总结 18

7.附则 18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19

7.2培训、演练 19

7.3预案制定与实施 19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九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原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以及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舆情事故。

1.5 事故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牢固树立应急意识,形成社会共治、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级、级、级事故标准的,需分别逐级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并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包头市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前期处置工作;达到级事故标准需九原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原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九原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九原区人民政府分管副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承担食品安全职能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委宣传部、政法委、融媒体中心,政府办、发改委、教育局、工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区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临时调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

2.3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5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强化社会面管控,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3)融媒体中心:按相应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区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封存监管,对超标粮食依法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对社会的危害;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5)区教育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6)区工科局:负责协助乳制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保障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所需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区民政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养老机构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政策落实因食品安全事故受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10)区住建局: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施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城市燃气和市政公用设施行业管理工作。

11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支持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12)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协助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及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督促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13卫健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现场卫生处理指导,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4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一般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5林草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6区商务局负责协助开展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开展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7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次生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故处置需要,全力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6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卫健委、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卫健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卫健委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政府办、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指挥系统(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健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苏木乡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应用,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3.6 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上级和其他省、市、区旗县通报我的相关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直接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政府。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响应。核定为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后,由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响应机制。级、级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级事故发生后,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并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事发地苏木乡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健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健委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旗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九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九原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九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必要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报请包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九原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形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对参与应急行动的各类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场监管局制定,报政府批准后,由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九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包九原府办发〔202072)同时废止。

 

附件: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
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1起食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盟市人民政府
启动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旗县(区、市)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旗县(区、市)
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附件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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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2-693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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