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1〕72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区本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
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区属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我区对各地区、部门在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取消的目录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相关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7月23日
关于公布区本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
目录清单的通知
一、强化清单管理
各地区、部门要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事项,全部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提供,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各部门、地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清单公布情况,及时对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解读
各地区、部门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集中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做好内部培训、衔接和执行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加强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对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索要“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此前公布的与证明事项相关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区本级证明事项投诉监督电话:0472-6939261
各部门证明事项投诉监督电话:
区教育局0472-7148512 区公安局0472-7166417
区民政局0472-7107149 区司法局0472-6939255
区人社局0472-7162112 区住建局0472-7157759
区卫健委0472-6939511
附件:1.九原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2.九原区本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清单
3.九原区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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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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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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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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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提供场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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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提供场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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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申请设立基金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提供场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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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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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拟任负责人 |
|
6 |
身份证明 |
申请设立基金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理事、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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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验资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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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验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
9 |
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基金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九原区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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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九原区教育局 |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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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户口迁移证明 |
落户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迁入户口地公安部门 |
|
12 |
身份证变号证明 |
更改身份证号码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公安派出所 |
|
13 |
兵役机关出具证明 |
复现役公民被军队除名、退回、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军队转业安置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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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落户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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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死亡证明 |
死亡注销 |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部门、驻外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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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迁入单位集体户中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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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准予迁入证明 |
外省市人员迁入我市落户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迁入户口地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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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变更证明 |
姓名变更登记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相关出具部门(学校、单位、医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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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警出具调查证明 |
未满18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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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生医学证明 |
未满18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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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证明 |
已满18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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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职工档案、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
已满18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申请人单位 |
|
23 |
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
僧人、道士申请姓名变更为法名或民族变更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民族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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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资质、资格证明 |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活动申请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申请人 |
|
25 |
燃放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烟花爆竹燃放申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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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
区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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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身份证变号证明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区人社局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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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区司法局 |
民政部门、社区、居(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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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律师法》第六条 |
区司法局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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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资产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区司法局 |
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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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资产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法》第十七条 |
区司法局 |
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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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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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本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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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原索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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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庭困难证明 |
申请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 |
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9〕37号) |
九原区教育局 |
|
2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
九原区教育局 |
|
3 |
住房(居住)证明 |
公租房申请 |
《九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九原府办法〔2018〕45号)第十条 |
九原区住建局 |
|
4 |
不动产查询证明 |
公租房申请 |
九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九原府办法〔2018〕45号)第十条 |
九原区住建局 |
|
5 |
未享受过公租房证明 |
公租房申请 |
《九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九原府办法〔2018〕45号)第十条 |
九原区住建局 |
|
6 |
转学证明 |
迁出户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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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落户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
8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入籍申报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
9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
10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外国人、无国籍人、恢复中国国籍人申报户口登记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
11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户主变更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
12 |
房屋所有权证明 |
市内迁移户口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
13 |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证明 |
迁入直系亲属家中落户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
14 |
医疗机构验资证明 |
1.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2.申请设计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自信证明的不予批准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
九原区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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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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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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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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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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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法律 |
九原区司法局 |
街道、社区 |
√ |
行 政 给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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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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