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0〕101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为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保障公众健康,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包府发〔2020〕38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印发
包头市九原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6
1.4预案体系 6
1.5工作原则 6
2.组织机构与职责 8
2.1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8
2.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2.3专项工作组 8
2.3.1专家组 8
2.3.2监测预报组 8
2.3.3信息发布组 9
2.3.4督导检查组 9
3.预警 10
3.1预警分级 10
3.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10
3.2.1预警启动 10
3.2.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10
3.2.3预警区域联动 11
4.应急响应 12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12
4.2应急响应启动 12
4.3应急响应措施 12
4.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2
4.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3
4.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4
4.4应急联动 14
4.5应急响应终止 14
5.保障措施 15
5.1组织保障 15
5.2制度保障 15
5.3经费保障 15
5.4物资保障 15
5.5监控预警能力保障 15
5.6通信与信息保障 16
5.7医疗卫生保障 16
6.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17
7.预案管理与更新 18
7.1预案宣传 18
7.2预案培训 18
7.3预案备案 18
8.附则 19
附件:1.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19
附件1: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0
附件2: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1
附件3: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24
附件4:九原区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 25
附件5:九原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2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包头市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与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现联动,提高预防、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的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九原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7)《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8)《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9)《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内党发〔2018〕13号)
(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 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号)
(12)《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
(1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4)《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18〕24号)
(15)《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18〕60号)
(16)《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20〕3号)
(17)《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包府发〔2020〕38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包头市九原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方案,是九原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区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的依据。本预案与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涉气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组成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启动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同时启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做好空气环境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部门联动,公众参与。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负责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联动,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区级预警,督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2.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发布组及督导检查组四个专项工作组。
2.3专项工作组
2.3.1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2.3.2监测预报组
由区环境监测站统筹,配备专人与市气象局取得联系,收集气象条件信息。
负责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
2.3.3信息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配合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的发布工作。
2.3.4督导检查组
由区委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情况。
3.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300日均值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3.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3.2.1预警启动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红色预警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等。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包括我区在内的市级预警时,我区根据《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预警规定,发布相应预警。
3.2.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调整。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等级的调整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达到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时,应及时发布降级或解除预警信息。预警的解除由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区域联动
当本市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全市预警时,我区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应急响应启动
按预警公告明确的时间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督导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面源的应急管控。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矿山开采、砂石料场、石材加工、煤矿煤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行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督导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移动源减排措施。禁行区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 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其他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
4.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
区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临时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督导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4.4应急联动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及各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措施。
4.5应急响应终止
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评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
5.2制度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5.3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保障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需要。
5.4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5监控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5.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5.7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6.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应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4日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次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7.3预案备案
本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附则
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4.九原区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
5.九原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附件1:九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成 员:九原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九原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事故发生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九原区总工会、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九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九原区林业和草原分局局长、九原区农牧局局长、九原区水务局局长、九原区财政局局长、九原区纪委监察委主任(书记)、九原区公安分局局长、九原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九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九原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九原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需参与救援的其它部门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关闭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蒙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