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
煤炭资源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按照自治区、包头市关于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对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包九原府发〔2000〕75号)。
一、《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附件:废止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0年—2019年)
九原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0年—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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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 号 |
标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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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头市九原区 人民政府 |
包九原府发〔2000〕75号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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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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