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包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包司发〔2019〕62号)要求,结合全区机构改革实际,对照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和确认后,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5个)
包头市九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教育局、包头市九原区工信和科技局、包头市九原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民政局、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包头市九原区财政局、包头市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九原区水务局、包头市九原区农牧局、包头市九原区商务局、包头市九原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包头市九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包头市九原区审计局、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九原区统计局、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包头市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九原区国家保密局、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九原分局、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原区大队。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1个)
包头市九原区烟草专卖局。
本通知下发后,行政执法机构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不再执行。其它区属、驻区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待机构“三定”、“五定”方案出台后,另行公布。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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