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包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包司发〔2019〕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各地区、部门在2017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各地区、部门全面清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本地区、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和标准
各地区、部门在清理本部门和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附件3)等规定,以便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内容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印发。
2.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二)清理标准
1.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
(1)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的;
(2)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
(3)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试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
四、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8月5日—8月15日)
1.由区司法局初步筛查各地区、部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编制《拟建议各地区、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于8月9日前交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建议,并对《拟建议各地区、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目录》查漏补缺,填写《以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4)、《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5),将上述材料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纸质版各二份,所有材料加盖清理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邮箱)于8月15日前报区司法局审核;
2.各地区、部门清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建议,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6)、《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5),并将上述材料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纸质版各二份,所有材料加盖清理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邮箱)于8月15日前报区司法局审核;
3.各地区、部门对照2017年公布的《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继续有效文件目录》(附件7),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建议,填写《以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4)、《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5),并将上述材料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纸质版各二份,所有材料加盖清理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邮箱)于8月15日前报区司法局审核;
(二)审核公布阶段(8月16日—9月1日)
区司法局对各地区、部门报送材料逐件审核、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汇总后,于8月26日前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于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区司法局于9月15日前将完成此项工作的各项情况统计表和公布目录报市司法局。
四、清理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清理分工。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正式文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三)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可以延长5年,但施行未满2年的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区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时限,强化工作落实,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适时组织监督检查。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有问题,应当及时与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联系,及时研究解决。
联 系 人:王 帅、梅海涛
联系地址:九原区党政大楼主楼820办公室
联系电话:6939261
电子邮箱:jyqsfjfzg@126.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规范性文
件的指导意见》;
4.《以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
理建议表》;
5.《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6.《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7.《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继续有效文件目录》。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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