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9年争取上级资金任务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按照区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充实我区财力,在“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基础上,顺利推进政府债务化解、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9年争取上级资金工作目标,结合《2018年全区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分配表》,现将《2019年全区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分配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2019年全区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分配表
2.九原区争取上级资金奖励办法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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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区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分配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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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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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2019年争取资金任务数 |
序号 |
单位 |
2019年争取资金任务数 |
|
1 |
住建局 |
15100 |
19 |
沙河街道办事处 |
300 |
|
2 |
发改委 |
14600 |
20 |
麻池镇 |
200 |
|
3 |
财政局 |
10200 |
21 |
哈业胡同镇 |
200 |
|
4 |
农牧局 |
6800 |
22 |
赛汗街道办事处 |
200 |
|
5 |
教育局 |
5600 |
23 |
九原工业园区 |
5200 |
|
6 |
环保分局 |
3600 |
24 |
残联 |
100 |
|
7 |
水务局 |
2900 |
25 |
民委 |
100 |
|
8 |
卫健委 |
2900 |
26 |
供销社 |
100 |
|
9 |
民政局 |
2100 |
27 |
萨如拉街道 办事处 |
100 |
|
10 |
工信和科技局 |
1900 |
28 |
司法局 |
100 |
|
11 |
市林业和草原局 九原分局 |
1700 |
29 |
统计局 |
100 |
|
12 |
人社局 |
1100 |
30 |
金融办 |
100 |
|
13 |
商务局 |
900 |
31 |
政务服务局 |
100 |
|
14 |
文广局 |
800 |
3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00 |
|
15 |
执法局 |
300 |
33 |
应急管理局 |
100 |
|
16 |
哈林格尔镇 |
300 |
3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0 |
|
17 |
阿嘎如泰苏木 |
300 |
35 |
医保局 |
100 |
|
18 |
白音席勒街道 办事处 |
300 |
合计 |
78700 | |
附件2
九原区争取上级资金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区上下多渠道、多层次争取中央、自治区、包头市资金的积极性,缓解全区财政资金紧张的局面,进一步充实各单位经费来源,结合我区资金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对象是九原工业园区、各苏木镇、街道以及区属各部门、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资金是指通过与上级财政结算争取到的资金、市财政以专项指标下达的资金、上级业务部门直接拨付到各单位的资金、上级业务部门给予各单位的实物支持。
第三条 争取资金按上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部门不参与二次分配或平衡预算。
第四条 测算奖励的依据。实物只计入考核任务,不计入奖励任务,奖励的计算起点是到位资金完成任务,在到位资金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按实际到位资金分段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的鉴定。对通过市财政结算争取的资金和市财政以专项指标形式下达的资金,以市财政下达通知为依据确定奖励对象;对上级业务部门直接拨付到各单位的资金,以收到资金的单位确定奖励对象;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项目资金,以项目申请文本及指标文件为依据确定,如有争议的,由提出争议一方与对方协商确定,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奖励标准。各单位争取的实际到位资金按以下办法分段奖励:
(一)争取资金任务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元),且实际到位资金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30万元。
(二)争取资金任务在10,000万元以下至5,000万元且实际到位资金完成任务的,以25万元为奖励基数给予奖励,同时争取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
(三)争取资金任务在5,000万元以下至1,000万元且实际到位资金完成任务的,以20万元为奖励基数给予奖励,同时争取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
(四)争取资金任务在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且实际到位资金完成任务的,以15万元为奖励基数给予奖励,同时争取资金每增加1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
(五)争取资金任务在500万元以下至100万元且实际到位资金完成任务的,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给予奖励,同时争取资金每增加1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
(六)争取资金任务在100万元以下且实际到位资金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对各单位争取到上级业务部门大额的并用于九原区公共事业的工程经费或实物(以固定资产调拨单为依据),根据争取额度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以上奖励资金每个单位的上限为30万元。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条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按未完成比例扣减当年公务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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