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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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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00:00     资料来源: 九原区人民政府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区属、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包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1935号)要求,我区征求相关执法部门意见建议后,制定《九原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16

    (此件公开发布)

九原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913号)、《包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1935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措施

2019年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逐步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要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

1)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区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由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4)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及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2.规范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行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2)各行政执法部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10日前统计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并报区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试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执法案卷标准化,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衔接工作,充分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全程记录,全面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同时,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生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的设备标准、配备标准、配备比例等要求,本着工作必需、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已有的音像记录设备要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相衔接。

3)强化记录安全和运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全过程记录信息档案,实行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在行政执法决定、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确定审核范围。

1)凡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需要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签字同意,不得上会研究,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行三项制度2019525日前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修订制度阶段。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完成本实施方案中要求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相关工作,2019620日前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积极完成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相关制度顺利实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四)总结验收阶段。

1.总结报告阶段。2019115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三项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将我区推行三项制度情况整理汇总,于20191115日前上报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司法局。

2.组织验收阶段。20191110日前,区司法局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911月底前和12月上旬,做好迎接市司法局和自治区司法厅三项制度检查验收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严格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三)认真组织培训。按照我市关于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由区司法局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着力提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和能力,促进我区行政执法合法规范、公正文明。

(四)确保经费投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本部门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对接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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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5-16 00:00

来源: 九九原区人民政府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区属、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包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1935号)要求,我区征求相关执法部门意见建议后,制定《九原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16

    (此件公开发布)

九原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913号)、《包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1935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措施

2019年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逐步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要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

1)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区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由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4)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及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2.规范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行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2)各行政执法部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10日前统计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并报区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试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执法案卷标准化,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衔接工作,充分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全程记录,全面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同时,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生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的设备标准、配备标准、配备比例等要求,本着工作必需、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已有的音像记录设备要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相衔接。

3)强化记录安全和运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全过程记录信息档案,实行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在行政执法决定、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确定审核范围。

1)凡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需要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签字同意,不得上会研究,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行三项制度2019525日前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修订制度阶段。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完成本实施方案中要求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相关工作,2019620日前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积极完成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相关制度顺利实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四)总结验收阶段。

1.总结报告阶段。2019115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三项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将我区推行三项制度情况整理汇总,于20191115日前上报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司法局。

2.组织验收阶段。20191110日前,区司法局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911月底前和12月上旬,做好迎接市司法局和自治区司法厅三项制度检查验收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严格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三)认真组织培训。按照我市关于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由区司法局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着力提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和能力,促进我区行政执法合法规范、公正文明。

(四)确保经费投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本部门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对接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