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九原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0〕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2010〕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早灾害)、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龙卷风、沙尘暴、大雾、雷电、高温、冻害、道路积冰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人类健康、农牧林业生产、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农牧业和林业病、虫、鼠、杂草以及其他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供应中断,道路交通中断,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踩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犯罪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规定,事发地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九原各单位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包括中直、自治区直、市直单位)必须向区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共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即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标准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见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部门应急预案以及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各部门应急预案。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原则
(一)主动报告。主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是重要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守规矩和对党忠诚的高度,安排部署报告工作,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区政府迅速掌握情况、统筹调度各方资源、快速作出应急处置、有效引导管控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时间、赢得主动。
(二)及时报告。要突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切实做到“三个及时”。一是首报要及时,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即知即报,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时间、地点及初步情况。二是续报要及时,事件原因调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开展救治和救援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善后工作开展情况、各级领导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等要及时跟进、动态报告。三是核报要及时,对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线索和区政府要求核实上报的情况,要核实准确,上报及时。各地区、部门单位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流程,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三)准确报告。一是主要内容要准确,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被困、失联情况,重要设备设施损坏情况要准确无误,重特大事故要报告事故现场和细节情况。二是定量定性要准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应加强与专业部门的对接和现场专家的沟通,确保所报告内容符合事实,符合常识。三是文字表述要准确,人名、地名、专有名词使用要遵循通用行文规范。
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不同的等级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区政府、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各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九原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处置的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区、市有关部门报告,Ⅲ级以上的突发公具事件,各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府和区、市有关都门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深化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市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接到报告后,经过核实和分析研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受理部门为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大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情况,马上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特别紧急情况,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口头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身份、发生地点、时间特殊的事件,6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领导同志和政府办公室值班室要求核实报告的相关情况,2小时内电话反馈,3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情况复杂,无法按要求时限核实报告,可边了解边报告;同一事件的续报,一般情况不作时限要求。对发生范围较广、应对处置周期较长的事件,可根据需要启动“2+N”(每日早晚两次定时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报告模式。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具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进行续报。在情况紧急且一时未掌握全部情况时,首报可以只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后果和事件发展的趋势,其他内容可在续报中陆续上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后续阶段,主持和参与调查处理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不间断地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后续处置进展情况,直至突发公共事件全部处置完毕。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向区政府上报整体结论性报告,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值班室。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方式。通过传真将突发公共事件书面信息发至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联系电话:6939008,传真:6939100),同时,将电子文本发至电子邮箱(jyqzbs327@163.com)。涉密信息,经区委机要局(工作联系电话:6939114,传真:6939115)转报或专送。因情况紧急以电话方式报告的,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数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数据由事发地苏木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公安、交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网信、消防等部门单位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管和应急处置的主体单位,各级防火、防汛抗早、防震减灾指挥部是相关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专门单位,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在按照管理体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前,必须先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至少要同时报告,确保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掌握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事发地苏木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对信息报告的数据进行核查把关。如发现公布的数据有误,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区政府反映。处置期间发现数据有误,属于漏报或计算不准确,要及时更正,并迅速通知相关方面,同时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如有意瞒报,将追究事发地行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是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置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应急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尽快改变应急统计分析分散进行的局面。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月报、季报和年报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年终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形成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
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和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其办公室主任、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办公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责,各苏木镇、办事处、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将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信息报告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特别差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意瞒报、谎报,要作为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蒙公网安备